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发布者:大禹学院发布时间:2009-11-09浏览次数:1105

 
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2009-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和谐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河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后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四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的一个学年度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不得申报各种荣誉称号和担任学生干部,已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停止发放。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突出表现,满半年后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拒不改正错误或再次违纪,视情节可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学校未做出延后解除规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组织和煽动闹事,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或大小字报,散发、传播非法出版物和非法传单,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1、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酗酒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侵犯他人隐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进行流氓活动或在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伪造证件、证书者或私刻、私盖公章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参与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宣传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吸毒、贩毒或唆使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容留他人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在学校集体宿舍未经批准而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窝赃及协同作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盗窃试卷、公章、文件、档案等,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除须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外,给予以下处分:
1、伤害他人后果轻微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伤害他人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聚众斗殴、持械行凶的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和散播不良信息,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进行恶意攻击、窃取或破坏信息资源、故意散播病毒,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和观看黄色书刊及淫秽物品者,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外租房期间因行为不当,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参加教学活动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按旷课处理(未准假,视为未请假;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超过请假期限者,超期部分按旷课处理)。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实际上课时数低于5学时,按5学时计;擅自离校或离队(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1学时至9学时者,令其检查,并在学院内通报批评;
2、旷课10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三次因旷课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河海大学考试纪律和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处分权限
1、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主管;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院主管。
2、学校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应根据性质、过错程度和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3、有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决定;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必须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主管部门对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其重新审议或由主管部门直接按有关规定改变处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分程序
1、涉及治安、刑事等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配合;有关学生考试作弊、旷课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教务处负责,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其他一般违纪行为由学院负责调查取证。由保卫部门或教务部门调查取证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调查取证的材料要送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按处分权限进行处理。
2、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的三天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原则上为直系亲属,以下同)的陈述和申辩。
3、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决定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并以文件形式呈报主管部门备案;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研究提出处分建议,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在处分文件正式行文后的三天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本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交者,可由其代理人签收;在无人签收的情况下,以下两种途径均视同送交完成:①本人在校,但拒绝签收者,由学院将处分决定放置在该生宿舍,由两名教师或同宿舍的两名学生签字见证;②根据处分审批权限,在学校或院、系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申诉复议书后,于一周内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学校复议。学生进行申诉按《河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成人教育等其他在学校就读的学生违纪,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在内,“以下”均不包含本级。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河海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经校长书记联席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河海校政〔2002〕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