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大禹学院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大禹学院发布时间:2011-07-06浏览次数:271

 
河海大学大禹学院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修订) 2011-7-6 1
 

河海大禹院〔20114


河海大学大禹学院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修订)

根据大禹学院总体培养模式,大禹学院学生实行“多次选择,逐步到位”的专业分流方式。

第一 大禹学院学生在经过一年学习后,实行第一次专业分流。如有不适应或特殊原因而不能或不愿继续在大禹学院学习者,可转入其他学院相关专业学习,其中转入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5个专业的普通班时,需参加教务处组织的统一考试,转入其他专业则由教务处、大禹学院与相关学院沟通安排。学生转入其他学院后不再作为大禹学院学生培养。

第二条 大禹学院学生在第三学期结束后进行第二次专业分流。专业分流方向主要有: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徐芝纶班专业定向分流方向为工程力学。

第三条 第二次专业分流主要依据前三个学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通过双向选择分流到各专业方向,具体操作程序为:

1.公布各专业分流名额,每个方向名额尽量均匀,分流学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专业情况;

2.学生填写《大禹学院学生专业分流志愿表》,每位学生必须选择两个及以上专业方向;

3.成立由大禹学院及分流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组,综合考虑学生前三个学期的绩点排名和各专业的允许名额,优先满足学生填报的第一志愿;

4.工作组将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评价较高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 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参与科技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将优先考虑。

第四条 第二次专业分流后,大禹学院仍全面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分流专业所属学院负责教学任务的具体实施,为每位学生配备专业导师并进行有效指导(详见《大禹学院学生后期培养“专业导师制”实施办法》),以确保培养质量。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大禹学院负责解释,自2011级学生起执行(2009级、2010级学生参照执行)。

教 务 处

大禹学院

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办法 分流 学生

河海大学教务处 河海大学大禹学院 2011年6月13印发

录入:张玲彬              校对: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