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学生夏辰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大禹学院发布时间:2011-10-23浏览次数:249

 
关于给予学生夏辰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2011-10-31
 

河海大禹院〔201111


关于给予学生夏辰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院内各班级:

夏辰,男,学号1019010127,系河海大学大禹学院2010级大禹一班学生。

20111022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上机考试中,夏辰在完成上机考试之后,在考场出口处上交纸质题目时被监考老师发现携带非考试必需品。其行为违反了《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三条第2项的规定。

在调查处理夏辰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夏辰提出申辩。大禹学院听取了其申辩要求,并通过与监考老师取证,认为其部分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经大禹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夏辰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其该次考试成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大禹学院

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河海大学大禹学院 2011年10月31印发

录入:张玲彬              校对: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