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大禹学院发布时间:2009-11-08浏览次数:220

 
河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09-1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海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营造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所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该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自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河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努力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和学生来访接待制度等多种渠道和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具体表彰奖励规定按照《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励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详见《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如有异议,可依据《河海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成人教育等其他在学校就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书记联席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