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大禹学院发布时间:2009-11-09浏览次数:154

 
河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2009-11-9
 
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利,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后的复议复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受学校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的学生。
二、学生申诉裁决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我校学生申诉的裁决机构,由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三、申诉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申诉人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逾期不予受理。
2、提出申诉或要求听证的学生必须提供申诉或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3、每人每事申诉(含听证)次数限为一次。
四、申诉程序
1、当事人在申诉有效期内提出要求申诉的书面申请;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的七日内,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举行听证时,由学生违纪处理部门提供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和说明处理意见,当事人进行申辩;
4、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协商,对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6、向申诉人宣布对申诉的处理结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申诉人宣布。此处理结果为学校最终决定。
7、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受理申诉的部门
本科生申诉受理部门:学生工作处,联系电话:025-83786393;研究生申诉受理部门:研究生院,联系电话:025-83786373;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受理部门:继续教育学院,联系电话:025-83786250。
六、申诉处理与本办法有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河海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