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遵照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指导原则,着重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尤其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具体要求如下: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且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必须达到本专业前10% 。
(2)参与学校创新项目或者各类创新比赛并获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3)在学院或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学校或校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标准和比例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数,按照各院学生的比例分配至各学院。名额分配时对水利类、地质类等艰苦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 由学生所在班级或年级进行评议后提交辅导员;
3、 各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按学校分配名额的1.2倍评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材料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4、 将在学院内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含排序)报学生工作处;
5、由学校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进行审核,按国家下达的实际名额等额评出国家奖学金的最终获奖学生;
6、 将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再次征求广大师生意见,确保优秀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7、由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