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河海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细则

发布者:大禹学院发布时间:2009-11-09浏览次数:353

 
附件3:河海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细则 2009-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增强个人和集体荣誉感,学校设立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可以兼得。
第三条 荣誉称号评审的工作重心在学院(系),主管部门可直接授予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荣誉称号。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⒈制定、完善荣誉称号评选细则;⒉审核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受理荣誉称号评选的申诉。
第五条 荣誉称号评选实行公开申报、组织推荐、综合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依据本细则评出的荣誉称号是学生申报省级和全国同类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学校重要专项奖学金评选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章 优秀学生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从评选年度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以下学生人数均不含当年新入学的学生),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精神文明奖学金或者是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的学生;
2、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人数的10%,评选范围为:
1、学生党支部委员(含学生社区党支部)、校团委学生委员、院分团委委员、团总支委员和班团支委;
2、学生会、学生科协、社团联合会的部长及以上干部;
3、“1442工程”班委;
4、班委、年级委;
5、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部长及以上干部;
6、学生社区层长及以上干部;
7、新疆民族学生“三自”小组成员。
以上学生干部评定年度内任职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年。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申报条件除须符合第八条的任职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年度内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2、至少兼获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和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
3、获任职部门推荐;
4、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四章 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
第十条 优秀学生标兵从优秀学生中择优产生,各学院根据申报学生在五项奖学金中排名情况分别进行赋分,五项赋分之和为该生申报优秀学生标兵的依据。评选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结束后启动。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自身条件,申报相应荣誉称号,接受班级、院(系)评议。院(系)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对荣誉称号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内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诉。院(系)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个人如对院(系)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院(系)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所在院(系),并由院(系)通知有关个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将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