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发布者:大禹学院发布时间:2009-11-09浏览次数:255

 
 
 
为表彰、奖励我校综合素质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毕业班学生,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根据《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奖励我校应届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 获得“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和颁发“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4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均可自愿申报参加“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学校可直接提名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殊荣的学生为“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第四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六条 创新能力强,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能理论联系实际,灵活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毕业设计成绩优秀。
第七条 鼓励毕业生到水利、水电和交通等国家重点工程单位、大型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工作。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八条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四年期间,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文化竞赛较好名次;
3、在校四年期间,至少有三个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至少获得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获奖比例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
第十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于学生毕业前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一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1、学生工作处下发评选工作文件;
2、学院动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
3、学生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初选,并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期满后,各院(系)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审核汇总后提交“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依程序撤销“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收回所发奖学金。
1、对待毕业、就业态度不端正者;
2、在离校期间不能发挥表率作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