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大禹学院发布时间:2009-11-08浏览次数:156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2009-11-8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指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前书面向院(系)申请延期报到并报教务处核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查实后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属院(系)申请入学。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低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两周内持学生证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在三天以内的,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或班导师批准;请假在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单,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单,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院通知到相关任课教师。
2.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学生请事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离校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校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4.学生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或班导师销假;如假满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凡经批准修读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具体规定见“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九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或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并通知任课教师,学生方可缺席所请假课程或参加缓考。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规定见《河海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
 
三、课程修读与选课
 
第十一条 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类。
必修课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等。
选修课 每学期全校开设公共选修课以及各专业开设有关选修课,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个人志趣、基础进行选修。
第十二条 学生选修课程应参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务处选课办法按学期进行。院(系)委派班导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第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自身状况选修课程,每学期选修的学分数一般为22~24学分,原则上不得少于15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跨院(系)选课,由本人申请,开课院(系)核准。学生跨学校选课,需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核准。
第十五条 选课程序
1.教务处会同院(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每学期教学任务,组织学生选课。
2.学生在班导师指导下通过网络选课,计算机处理后,学生在网络上查询本人所选课程,并按选定的课程修读。
3.一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停开,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院(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4.学生所选各类课程,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补退选,补退选结束后不得再有变动,开课院(系)或学生所在院(系)打印最终选课名单,以此为准分送有关教师。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记载分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类记载;校内成绩档案反映原始记录,毕业成绩档案以学生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半开卷考试、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论文、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的能力水平。
3.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应占课程成绩的30%左右,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
4.必修课(不含实践教学环节课程)、选修课(不含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参加下学期开学初一次免费补考,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试不及格随下一年级一次免费跟班重修。
5.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由本人事先向所在院(系)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可以随下学期初的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或随下年级相同课程同堂考试方式进行,成绩不限最高分。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学生若未经同意擅自缺考,以旷考论,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绩点。
6.考试违纪、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绩点。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所在院(系)批准,可申请重修。
7. 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并以零分计算绩点。
第十七条 学分计算
本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1.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实验课每16学时或24学时为1学分,视有无理论讲授和课外学习量而定。
2.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
3.学生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外,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艺体育及各类社会实践,取得学术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劳动成果,经学校审定给予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具体见《河海大学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及认定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1.平均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申请主辅修、学士学位、免试推荐研究生及进行学籍处理的依据之一。
2.五级记分制折换为课程绩点时,优秀为5.0、良好为4.5、中等为3.5、及格为2.5、不及格为0。
3.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课程绩点
90~100 5.0
85~89 4.5
80~84 4.0
75~79 3.5
70~74 3.0
65~69 2.5
60~64 2.0
0~59 0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九条 重修
1.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或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一次免费跟班重修)仍不及格,必须重修。
2.重修分跟班重修、开班重修二种,按学分收费。
跟班重修 考试不及格学生一般应跟班重修,在课程开设学期跟班学习,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开班重修 对于重修学生人数较多的课程,学校组织专门重修班,学生随重修班学习、考试。
3.重修手续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跟班学习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准予学生以自学为主并参加考试。但作业和实践性环节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4.学生对某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随下年级重修,各次考试成绩应记载在校内成绩档案。
5.学生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予以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选择选修模块内的其他课程,也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条 免修和免听
1.免修。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以申请免修考试。
申请免修学生可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填写“申请免修考试审批表”,交验自学材料(包括作业、笔记),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核准,可参加开学初的免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如免修课程有实践性环节,须补做实践性环节及格后方给予学分。
2.免听。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及任课教师同意,准予不随堂听课而参加考试。但作业和实践性环节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3.思想政治理论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体育、军训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
 
五、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并应办理有关手续:
1. 新生进校一年后,根据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通过考核者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2. 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学校和转入院(系)或专业考核,情况属实;
3. 经本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表明,身体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4. 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按规定应退学者;
3.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4. 定向、委托培养学生;
5.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6. 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7.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可允许其转学:
1. 学生确有专长(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省级及以上竞赛的获奖证书),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2.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继续学习;
3. 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定向、委托培养学生;
3.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 按规定应退学者;
5.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院(系)考核合格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呈主管校长核准。属于其中第二十一条第4款情况者,在本科一年级结束前,由教务处公布接受专业及拟接受名额和条件,学生自愿报名,学校进行考核,择优审批。
2. 学生转学,转出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转呈主管校长核准,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我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生经我校同意后,由其所在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还须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暑假前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1.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2. 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3. 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及学分学费等费用。
 
六、休学、复学、转下年级、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本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16学时计,下同)以上者;
2. 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
4.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须本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填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家长或其他近亲属)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经教务处批准,可只休学一学期,也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按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 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4.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所有言行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于学期开学前应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其他原因休学学生须持街道办事机构、乡镇政府或停学期间的工作单位或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来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3. 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4.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校进行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以及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相应取消学籍;
5.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十四条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警告:
1.一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学分不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6;
2.二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学分不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3;
3.三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学分不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2。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需转下年级学习:
1.需要重修的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年级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下年级学习;
2.至三年级结束时,凡按人才培养方案应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尚有20学分—25学分未取得者,学院视其学习能力、学习态度,提出随同年级学习申请,学校审批;25学分以上未取得者,原则上不得随同年级学习,应转入下年级学习。
3.受退学警告学生不得随同年级学习,必须转入下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转下年级学习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自愿申请转入下年级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经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手续;
2.转入下年级学习的学生(复学除外)按转入年级的标准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后,学习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中当年课程时,不需再交纳重修费用。重修其它年级课程时需交纳重修费;
3.转入下年级学习的学生,在班导师指导下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成绩不满意的课程;
4.转入下年级学生按转入年级计算应修最低学分,但必须6年内完成学业。每位学生至多两次申请转下年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2. 累计二次受到退学警告;
3. 休学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4.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6. 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
7. 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上述情况退学应填报退学审批表,由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学生待遇。
2.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原籍或家长所在地落户;
3.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影响正常学习者由父母或其他近亲属负责领回;
4.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可在其退役后一年内申请复学。其他原因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辅修专业
 
第四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开设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一般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开始。
第四十三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 凡学有余力,本专业必修课程平均绩点大于等于3.0的学生,如对某一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或特长,学生所在院同意,可提出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该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根据接受能力,择优录取。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免缴专业学费,应缴学分学费。
第四十五条 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必修课学分,同时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四十六条 若主、辅修培养方案中出现有相同课程时,经任课教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学分多的课程可代替学分少的课程。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被代替学分最多不得超过辅修专业学分的一半。
第四十七条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随有关专业相同课程听课,在难以安排情况下也可单独开班,学生每学期应按计划修读所申请的辅修专业课程,并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办理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应记载在成绩档案,不参加绩点计算。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若主修专业必修课中重修不及格课程学分大于6学分,学生主修专业所在院(系)立即通知辅修专业所在院(系)中止其辅修专业学习,已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作为任选课成绩记载在成绩档案。
第五十条 修满辅修专业学分的学生,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供用人部门参考。
 
八、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一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作适当缩短或延长。本科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可最短为三年,最长为六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可按《河海大学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学士学位。
凡具备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提前提出申请,院(系)核实,教务处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准予提前毕业。当年7月以后毕业的学生,于第二年6月办理证书注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未取得规定的学分,可做结业处理。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理论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修满所欠学分后,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予以退学。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学生,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遗失后须挂失),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历证明。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班、修读本科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2010年9月2日起执行。现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的条文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