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本科生校园公益服务活动管理及认定细则(试行)

发布者:大禹学院发布时间:2011-06-10浏览次数:1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校园公益服务活动,促进校园公益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提高广大学生参与校园公益服务活动的积极性,依据《河海大学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及认定办法(试行)》第十条,结合我校本科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园公益服务活动是指一定的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条件,利用课余时间,志愿参与学校各类公共服务活动。主要包括:

1、积极参加学校重大活动的服务工作。如迎接新生、开学典礼、校园文化艺术节、校园科技节、体育文化节、公寓文化节、毕业典礼、毕业生文明离校、校庆等志愿服务工作。

2、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服务活动。如图书馆公共服务,文明课堂、文明宿舍、文明食堂创建监督管理,校园环境美化等。

3、积极参加学院开展的服务活动。如学院重大活动的服务工作,协助老师对有需要的同学在身心健康、学业管理、素质拓展、日常生活等方面进行的辅导和互助活动等。

4、结合学校需求,学生组织或个人参加的校园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生组织、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必须坚持“学习为本、安全至上、遵纪守法、服务校园、提升素质”的原则,以增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精神,强化学生社会责任意识和感恩意识为出发点,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 校园公益服务活动的管理及认定

第四条 “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校园公益服务活动的开展和认定工作,负责协调宣传、教务、学工、团委、保卫、体育、后勤、图书馆等部门和学院共同做好校园公益服务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指导学生的校园公益服务活动和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生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的主要途径:

1、学生参加学校重大活动的服务或校内有关部门提出的校园公益服务活动,由主办方或部门将服务活动的内容、时间、需要的学生数以通知公告的形式向学院发布,学院组织学生积极参加。

2、学院组织学生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

3、各级学生组织或个人自发组织或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

第六条 校园公益服务活动的主要认定方式:

1、学生参加学校重大活动的服务以及校内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服务活动,由主办方或部门负责认定,并指派专人在校园公益服务活动卡上签名。

2、学院组织开展的公益服务活动,由学院分团委负责认定。

3、校级学生组织开展的校园公益服务活动,由学生组织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学院各级学生组织开展的校园公益服务活动,由学生组织向分团委申请认定;学生个人参加的校园公益服务活动,由学生个人向团支部申报,分团委组织评审认定。

第七条 参与校内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经本人申请,可由相关管理部门视其工作时间,认定为校园公益服务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各类评奖评优,须在上一学年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校园公益服务活动,毕业班学生在第八学期申请各类评奖评优活动时须在第七学期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校园公益服务活动。学生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主要包括:

1、推荐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评选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3、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4、评选各级各类奖学金;

5、推优入党等。

第九条 学生校园公益服务活动认定工作须在每年的夏季学期末完成,毕业班学生须在第七学期末完成。学生申请评奖评优时,由辅导员审核其校园公益服务活动是否完成、属实。

第十条 有关部门、学院要对在校园公益服务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